“青花椒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眼下,一场由“青花椒”引起的讨论,还在持续升温。在四川,2021年年底,成都、广安等地数十家餐馆突然被一家远在上海的餐饮企业——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们的店招里有“青花椒”3个字,他们不仅被要求撤换店招,还分别面临数万元的索赔。今年1月,四川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海万翠堂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川的餐饮店家们重新将“青花椒”3个字打在招牌上。从商标维权侵权界限,到对合理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者的反向保护,一颗小小的“青花椒”,牵引出新的讨论和关注。2022年四川省两会期间,“青花椒”案被写入四川省两院报告,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法的工作报告亦提及“青花椒”案。作为关系民生的典型案件,最高法以此在报告中,强调维护场公平竞争,严惩妨碍公平竞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四川高院对于‘青花椒’案的判决脱离了对商标侵权的机械认知,对如何区别‘描述性使用’及‘商标性使用’具有典型意义。”对于“青花椒”案的入选,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毫不意外,从关注这个案件至今,在这位法律界人士看来,“青花椒”案的最终判决,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更好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还是法治宣传的“活教材”,“具有很好的普法效果,有助于社会大众更好去理解和使用法律。”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一个好的判决是要成为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和推动者两个月前,四川高院在“青花椒”案的二审中,当庭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虽然店招上有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前面还有“邹鱼匠”标识,没有单独突出使用“青花椒”。“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是对其特色菜含有调料的描述,并非商标权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正国曾反复阅读判决书,在他看来,这份判决全面阐述了对商标“显著性”认定的思路,认定青花椒作为植物名称和普遍运用的菜肴调味品,已经属于公共资源,它作为商标被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不大,所以它的商标显著性也随之降低,在使用上也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判决认可了被告商家没有借此‘攀附’涉案商标的意图,其对相关名称的使用是合理使用而不是商标性使用,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据李正国分析,这种“混淆”不是法官主观层面的判断,而是结合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判断是否存在“消费者第一眼看到这个名称,联想到的是植物或原料本身,而不是注册商标”这一事实。因此,判决认为,本案中商家合理使用“青花椒”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判决有高度、有深度、分析说理充分透彻。”这样的判决,让李正国欣喜。一个适用边界兼具合理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者的反向保护欣喜之余,更多是思考。二审之后,四川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注册的商标也应受法律保护,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保护期限和界限的。李正国的思考,聚焦到了“边界”一词,更详细一点,就是当下商标在通用性上的适用边界,尤其是合理使用以及善意使用者的反向保护。“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合法注册的商标应该受到保护,但区域内常用、惯用的名称在相关场合也应当有继续使用的权利。”李正国解释道,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通用名称”禁止注册为商标,“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具体到如何对合理使用和善意使用者进行反向保护,他认为有应当注意的方面。首当其冲,是对《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或解释,包括以规范商标注册行为,避免恶意注册商标,以及知识产权部门还可制定相关维权指引,指导权利人审慎行使权利。同时,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应重视区域性农产品、特色产品的品牌建设,扩大其知名度,推动把相关特色产品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以便遭遇恶意诉讼时,能更好地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他强调了善用司法救济权利的重要性,“审判机关在个案审理中,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通用名称’所在地域、使用习惯、公众熟悉程度等因素,兼顾各方利益,综合作出判决。”李正国补充道,相应的,善意使用者也可在诉讼中,以其对“通用名称”享有“在先权利”进行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份关切聚焦建议加强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事实上,除了“青花椒案”,在此之前,“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阿克苏苹果”“五常大米”等商标侵权热点事件也备受关注。本质上,这些都是极具区域性的农产品和食品。而“青花椒”案件之后,在诸多业内人士看来,要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出现,还应加强四川“青花椒”等农产品品牌建设。对于李正国而言,在加强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建议背后,还有法律保护上的考量。“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标以及区域性农产品和食品规定有相关权利。”李正国举例道,比如《商标法》中规定的“集体商标权”和“证明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某些动植物的“品种名称权”等。在他看来,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都有各自的保护特点和侧重点。为了平衡各种权利,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保护其他经营者对特定名称的正常使用,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只要名称或品牌的使用符合某一个法律规范体系的规定,就不再承担对其他权利的侵权责任,“例如,获得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授权,即使没有商标权人许可,使用该农产品名称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再如,获得了集体商标的商品,只要该商品符合集体组织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即使不加入该集体组织,也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李正国强调,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和相关规定都起到了很好的平衡作用,这也是他建议要加强区域性农产品、特色产品自身品牌建设的原因之一。“实践中,我们还在积极推动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衔接,更好地平衡各权利人之间,以及权利人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李正国相信,加强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对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和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推动相关特色产业的发展。地方相关行业协会也可以通过制定标准、统一推广宣传,提升区域或行业共有品牌知名度,强化区域或行业内通用产品名称的影响力,“条件符合要求时,要积极推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确立商标权利,避免应诉中的被动。”(本文转自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