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市供应链协会!

|

|

  • 关于协会

    News Center

  • 协会章程

    请选择你的应用数据
协会章程
2020-01-01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四川省调味品协会(英文译名Sichuan Province  Flavouring Association,缩写S.P.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酱油、食醋、味精、酱类、酱腌菜、腐乳、烹调酒和各种调味料(以下简称调味品)生产经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所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为促进调味品工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振兴调味品工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流通行业办公室的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既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又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发展。其业务范围如下:

(二)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需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三)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根据国内外调味品生产销售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提出我省调味品行业的生产发展规划、制修订行业标准规划、技术改造规划和有关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和管理办法。

(四) 组织协调行业的产、供、销关系,加强本行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搞好行业的促销活动。

(五) 组织开展国内外调味品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组织协会会员单位出国考察交流;邀请和接待国外同行业来访,搞好省内外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培训活动,促进调味品行业外向型经济和发展。

(六) 组织好挖掘、整理和发展传统的名优调味品的工作,研制开发新品种和利用新原料,为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服务。

(七) 根据行业和市场要求,规范市场行为,确保消费者利益。推荐名优产品和驰名商标,引导市场消费,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

(八) 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搞好联合攻关研究,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九) 组织收集本行业国内外技术情报、经济信息、生产情况和发展趋势;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编制全行业的技术经济资料、出版刊物;搞好市场预测,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十) 评选行业模范人物和先进企业,为全行业人才的脱颖而出和提高素质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 0 0 1年1 2月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