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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无小事,别以为卖过期食品只是小问题,小心得不偿失。日前,成都天府新区一超市就卖了几袋过期的调味品,获利仅3.4元,却被罚款6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接到有消费者举报“某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后,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和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最终确认经营者未对过期食品进行及时清理,向消费者售出了2袋“宴老大七星椒辣椒面”(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0月10日、2020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和2袋“继红青花椒”(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食品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守的底线,必须牢牢守住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实际,本案中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经营者也及时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整改,所以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60000元,从而达到宽严相济、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销售过期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注意甄别,拒绝购买过期食品,同时避免囤积过多即将过期的‘临期食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城市共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现象,立刻拨打12315投诉。
2021-08-10 15:23:05
食品安全无小事,别以为卖过期食品只是小问题,小心得不偿失。日前,成都天府新区一超市就卖了几袋过期的调味品,获利仅3.4元,却被罚款6万元。
记者了解到,在接到有消费者举报“某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后,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和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最终确认经营者未对过期食品进行及时清理,向消费者售出了2袋“宴老大七星椒辣椒面”(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0月10日、2020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和2袋“继红青花椒”(生产日期均为2020年3月2日,保质期12个月)。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食品安全是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守的底线,必须牢牢守住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实际,本案中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经营者也及时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整改,所以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60000元,从而达到宽严相济、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销售过期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注意甄别,拒绝购买过期食品,同时避免囤积过多即将过期的‘临期食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树立健康、科学的消费观念。”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城市共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现象,立刻拨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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